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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須知依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第十四點規定訂定之。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規範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以下簡稱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事宜,特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三十九條及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第五條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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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