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Δ
TOP
LOGO網站名稱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首頁 > 最新消息 > 各處室公告 > 輔導室

「庇護性就業單位之身心障礙工作者,其家長或家屬得申請防疫照顧假」之規定一案

發表日期:2021-08-18

「庇護性就業單位之身心障礙工作者,其家長或家屬得申請防疫照顧假」之規定一案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8月12日臺教國署原字
第1100099478號函、教育部110年8月5日臺教學(四)字第
1100103227號函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
中心110年7月29 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545號函辦理。
二、倘有身心障礙學生畢業後進入庇護性就業工作,期間因受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無法工作者,其家長或家
屬有親自照顧之需求者,其中1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雇
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
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前述家
屬係指二等親內之血親、姻親或民法第1123條所定之家長
或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