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軍公教待遇支給要點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93年12月15日北市教人字第09339715100號函
主旨:
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業經行政院核定,並自核定之日生效,請 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台人(三)字第0930159100號函轉行政院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院授人給字第090035304號函辦理。
二、
有關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經教育局核定如次:
(一)
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包括本薪、加給及獎金) 之支給,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加給(現稱為學術研究費)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
(二)
代理三個月以上者,依實際代理之月數,按月支給;未滿三個月者,按實際代理之日數支給。
(三)
本基準生效前,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待遇不符前二項之現職代理教師,為保障其權益,仍支原核定數額至聘期屆滿為止。